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乌兰浩特市禹成石材结晶翻新养护有限公司 |
张玉成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3515 |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石材区8号 |
2025-05-31 23:59: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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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蒙古冠亿建设有限公司 |
王淑芝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1029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城办事处红云经典小区8号综合楼14号车库9-83-55-14 |
2025-05-31 23:59: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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