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盟开 税告 〔2025〕 2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二 月 十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91152201MADYNMD855 |
兴安盟佰家商贸有限公司 |
包志强 |
居民身份证 |
152221********1219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云街2-8号王登川绒毛加工厂东数第二间 |
202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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