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盟开 税告 〔2025〕 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一 月 二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91152200MA0Q5KA49U |
兴安盟宇园新型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丛艳华 |
居民身份证 |
220802********2725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开发区铜冶炼厂区中心化验室北侧 |
2025-01-01 |
2 |
91152201MA13U9341U |
内蒙古晨弘科技有限公司 |
郑以礼 |
居民身份证 |
332623********4772 |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园E区5号楼三单元101号1-3层 |
2025-01-01 |
3 |
91152201MABR6J153W |
兴安盟协同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申明成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3515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古城村二组 |
2025-01-01 |
4 |
91152201MADJ4BWX37 |
乌兰浩特市轩宇商贸有限公司 |
邹闯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1038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腰乐嘎查二组072号 |
20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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