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盟开 税告 〔2024〕 19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91152201MA7YP45XXF |
内蒙古鑫禄源兽药经销有限公司 |
王宏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0513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供销合作社 |
2024-11-01 |
2 |
93152201MACHEXF069 |
乌兰浩特市鲜蔬达特色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
陈德江 |
居民身份证 |
152201********5512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关店嘎查3组455号 |
2024-11-01 |
3 |
N2152201MF21798970 |
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花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
白宝成 |
居民身份证 |
152221********441X |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花嘎查 |
2024-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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