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既要防止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确保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同步,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信息的属性,在信息形成签发单上注明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有“内部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制作人拟定意见、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送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