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本报告由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相关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东街,邮编:137400,电话:0482-8260071)。
一、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和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紧抓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逐项进行细化分类,进一步明确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和责任部门等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一)创新宣传培训,多种渠道进行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分行业、分规模对适用不同政策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和宣传。2020年以来,主要采取网络直播、转播、线上实时答疑的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通过i税服务平台组织转播一次,直播培训三次。并且利用纳税人学堂微信群、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兴安日报等多媒体同向发力,实现对纳税人广泛式宣传和滴灌式宣传相结合,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二)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及时公开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方式等内容。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行自然人劳务类电子发票代开,提供发票邮寄业务。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推行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对在疫情期间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确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严格执行各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完善公开机制,优化政务公开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总结税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情况,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要求优化公开机制,保证政务公开责任到人,明确工作要求。同时,总结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不断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维护好纳税(缴费)人的知情权。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本报告由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相关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东街,邮编:137400,电话:0482-8260071)。
一、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和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紧抓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逐项进行细化分类,进一步明确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和责任部门等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一)创新宣传培训,多种渠道进行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分行业、分规模对适用不同政策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和宣传。2020年以来,主要采取网络直播、转播、线上实时答疑的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通过i税服务平台组织转播一次,直播培训三次。并且利用纳税人学堂微信群、乌兰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兴安日报等多媒体同向发力,实现对纳税人广泛式宣传和滴灌式宣传相结合,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二)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及时公开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方式等内容。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行自然人劳务类电子发票代开,提供发票邮寄业务。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推行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对在疫情期间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确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严格执行各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完善公开机制,优化政务公开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总结税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情况,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要求优化公开机制,保证政务公开责任到人,明确工作要求。同时,总结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不断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维护好纳税(缴费)人的知情权。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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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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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新制作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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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新公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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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开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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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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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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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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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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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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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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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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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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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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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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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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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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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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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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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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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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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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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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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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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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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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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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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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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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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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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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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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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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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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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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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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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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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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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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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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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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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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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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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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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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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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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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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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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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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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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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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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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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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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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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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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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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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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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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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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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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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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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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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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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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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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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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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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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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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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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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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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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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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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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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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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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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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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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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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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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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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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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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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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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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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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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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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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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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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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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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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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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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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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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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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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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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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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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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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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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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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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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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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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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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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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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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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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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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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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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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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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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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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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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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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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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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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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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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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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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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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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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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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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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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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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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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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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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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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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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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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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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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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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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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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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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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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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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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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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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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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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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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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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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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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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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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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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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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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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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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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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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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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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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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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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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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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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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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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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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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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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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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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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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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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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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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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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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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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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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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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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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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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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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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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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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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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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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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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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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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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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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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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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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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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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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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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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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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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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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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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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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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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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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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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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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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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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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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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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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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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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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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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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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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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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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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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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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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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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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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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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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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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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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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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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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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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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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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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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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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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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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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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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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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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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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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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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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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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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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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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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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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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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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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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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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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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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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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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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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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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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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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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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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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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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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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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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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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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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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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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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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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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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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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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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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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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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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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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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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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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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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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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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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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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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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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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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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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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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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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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网站维护内容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开方式上创新不足等问题。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负责政务公开人员业务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操作技能,加强办税公开,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以及其它公开渠道等,公开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办税程序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报告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浩特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