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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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0-08606
  • 主题分类 税收法律法规
  • 标题 关于我市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关于我市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告》规定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的房土两税减免,由税务部门直接承办。 

  《公告》规定中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房土两税缴纳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房产税减免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应向旗县市区政府或受旗县市区政府委托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办理房产税减免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需在2020820日前提交房产税减免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内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5号发布,根据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相关规定,直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其他行业中小企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由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工信、商务、住建、市场监管、发改、税务、财政等掌握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部门,按照“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进行综合判定。 

  五、旗县市区政府应于2020910日前,将申请减免房产税的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政府统一研究,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20206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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