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凉城县税务局2024年5月份非正常户公告(企业或单位)
序号 |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1 |
凉城县浩芸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0925092603596T |
郭浩 |
152629********0535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杏树贝南村 |
2 |
凉城县久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0925MA0QX86J61 |
程二平 |
152629********2099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大古城村 |
3 |
凉城县康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0925MA0N7P4N8W |
张利平 |
152629********0599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圪臭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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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