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凉城县税务局2024年7月份非正常户公告(企业或单位)
序号 |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1 |
凉城县润恒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09250969071169 |
康喜平 |
152629********2513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镇新农村 |
国家税务总局凉城县税务局2024年7月份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
序号 |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1 |
聚聚吧 |
152629********251401 |
刘文庭 |
152629********2514 |
凉城县岱海镇宣德街 |
2 |
凉城县尚雅火腿肠批发配送中心 |
92150925MA0N7FLL2C |
董秋红 |
152323********562X |
凉城县岱海镇旧堂外贸冷库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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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