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九 月 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凉城县税务局2024年8月份非正常户公告(企业或单位)
序号 |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1 |
凉城县聚源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0925MA0MX8A021 |
张永红 |
152629********3033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蛮汉镇代洲夭村 |
2 |
凉城县亿鑫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
91150925MA0MYWE92F |
常利强 |
150221********4139 |
凉城县岱海镇新建街一居委阳光佳苑小区3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 |
3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小召村民委员会 |
54150925ME23044632 |
吕先用 |
152629********0512 |
凉城县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