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截止2024年第一季度,下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税务机关除依法予以公告外,还将依法催缴并按日计算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清缴欠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察哈尔右翼中旗税务局2024年第一季度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清册.xlsx
国家税务总局察哈尔右翼中旗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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