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近日,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进一步规范土增税政策解答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
按照局领导指示要求,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答复模板及办公条线、财行条线工作要求随文发送,请各局严守纪律、抓好落实。
此通知内容仅供办公、财行条线相关工作人员内部使用,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严禁直接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出示或口头告知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避免造成涉税舆情发生。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视频会议精传达提纲及工作要求
2.答复模板
办公室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5年9月1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视频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及工作要求
近日,全国税务系统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明扬、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分别提出工作要求。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和宣传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一、总局会议精神
会议通报了2024年全国税务系统涉及地下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类申请情况,分析了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爆发式增长原因,明确了土增税政策解答口径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明扬指出,为了迎合小区业主需要并博取社会流量,部分中介从业人员或网络博主提出可以通过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是否在土增税清算时予以扣除,来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以此引导业主向税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生成税务机关答复产权归属的依据,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涌向税务机关。土增税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极易演变成涉税舆情,甚至引发群体事件。要稳妥做好相关答复工作。一是财产行为税条线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抓好落实。二是财产行为税部门要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答复工作。三是此项工作重要且敏感,两个部门都必须按照总局的部署和明确的答复口径做好答复工作,不能搞变通、打折扣。
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针对申请人不同的申请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职责与答复口径,并结合刘明扬司长强调内容,就抓好贯彻落实作出如下要求:一是严守纪律,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清醒认识到规范办理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上率下、以点带面,依法依规做好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避免因答复口径不统一造成工作被动。对未按照总局答复口径或模版答复的情况,一经发现除立即整改外,对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追责,进行绩效扣分。特别是因违规操作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现重大偏差引发负面舆情等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或人员责任。要坚持“只做不说”,强化保密纪律,严禁将会议内容和模板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二是严抓落实,要迅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财行、纳税咨询条线人员以及基层局具体负责土增税清算的部门人员传达学习本次会议精神,确保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环节、各流程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掌握,严格按照规范的答复口径和模版办理土地增值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规范的政策咨询口径回答相关的政策咨询。三是严密配合,政府信息公开、财行、纳税咨询条线之间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法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法制审核,确保答复依法依规办理,并支持做好后续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四是严负其责,各地要坚决扛牢属地责任,组织开展属地范围内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舆情风险排查工作,对于具有风险隐患的,要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加强同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走访沟通,加强与当地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最大限度争取理解与支持。积极联系当地律师协会,通过加强行业管理或严格职业纪律等方式,规范约束相关律师言行,减少错误引导或有意误导行为,为土地增值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外部舆论环境。
二、工作要求
办公条线方面,一是要严格按照总局答复模板办理。此次总局下发的答复模板明确了区局、市局和地县主管局相应的答复口径。区局、市局在接到相关申请时要加强同本级财行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清楚申请人申请项目的主管局,并按照模板做好指引(尽量以电话形式指引申请人);主管局收到申请后要第一时间转请财行部门研提答复意见,并配合财行部门按照模板完成答复。答复内容要严格遵照总局模板,对于未按照模板内容答复的,一经发现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追责,并进行绩效扣分。二是注意相关保密纪律。土增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极易引发涉税舆情。总局答复模板规范了各级税务机关相关工作的开展,模板使用过程中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在互联网、手机和微信等渠道使用和对外发布。三是加强沟通协同。要密切同法规、财行、税宣中心等部门沟通联系,在配合财行做好答复工作的同时,商请税宣中心做好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成本”等相关内容的监测处置应对工作,商请法规部门做好此类申请的法制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财行条线方面,一是要及时做好信息查询和反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以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清算信息的查询工作,并按要求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为其开展答复提供信息支持。二是要严格拟定答复意见和口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转请财产行为税部门研提答复意见的此类申请,要严格按照明确的口径拟定答复意见,并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回复意见,不得擅自变通。三是要细致做好政策执行和解答,对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咨询事项的,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准确查询和掌握相关项目清算信息的基础上,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坚持需要“是否类”结果的申请人,可以予以口头告知,但一般不建议出具书面咨询结果。
附件2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答复模板
情形一:1.申请人向省局、市局申请公开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或者“是否在土增税清算中将人防工程设施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等。
__税公开复〔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是否在土增税清算中将XX人防工程设施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XX税务局(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XXXXXXXX。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二:2.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申请公开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对于项目尚未完成清算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
__税公开复〔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检索,该项目尚未完成清算(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二:2.2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申请公开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对于采用查账征收且项目已完成清算的。
__税公开告〔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
经审查,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已于_____年__月__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二:2.2.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申请公开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对于采用查账征收且项目已完成清算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__税公开复〔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二:2.2.2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申请公开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对于采用查账征收且项目已完成清算的,第三方同意公开。
__税公开复〔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土增税清算具体信息”。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予以提供(见附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ΧΧΧΧΧΧΧΧΧ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三:3.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局申请公开“是否在土增税清算中将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__税公开复〔__〕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_____年__月__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是否在土增税清算中将XX人防工程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询问的事项属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特定事项做出判断的咨询类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范畴,您可就具体涉税事项向我局XX科咨询,联系电话:XXXXXXXX。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____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情形四:4.项目所在县级税务局业务部门接到咨询电话时,口头答复是或否,不出具书面咨询结果。
(此件属于工作秘密,仅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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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