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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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八月份非正常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