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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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0778
  • 主题分类 税务要闻
  • 标题 “空壳”的骗局:揭秘团伙案虚开增值税发票背后的“掘金陷阱”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空壳”的骗局:揭秘团伙案虚开增值税发票背后的“掘金陷阱”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线索,依法查处了化德县秋烽建筑材料服务站、化德县家怡运输有限公司、化德县诚峰运输有限公司、化德鼎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化德县云昊建筑材料经销部、化德县正格建筑材料经销部、化德县承飞建筑材料经销部、兴和县团波商贸营销服务部、兴和县职东商贸经销部、兴和县宏毅商贸经销部、兴和县达康商贸营销服务部等11户企业虚开发票案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70.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价税合计2585.97万元。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线索关联重合,牵出虚开团伙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兴和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化德县税务局在日常征管中,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发现多户企业存在同类可疑风险点,随即向稽查局推送线索。

  经初步分析,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的11户企业同一时间触发发票红色预警,且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存在交叉重合并在其他风险企业任职,11户企业大多有销无进、开具发票未申报或申报后一直未缴纳税款。为何多家企业三员交织错综?为何相隔200多公里的两地多家企业同时触发预警?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11户企业均在2023年3月—8月之间注册登记,短时间内成立多家经营范围类似的企业,其目的性不禁令人怀疑。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了11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仅两人可以接通,均表示从未参与过企业实际经营,但都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即被一名叫李佳伟的人借用身份证开办过公司。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化德县、兴和县对11户企业展开实地调查,不出所料,注册经营地址均是虚假的。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涉案的11户企业存在团伙“空壳虚开”的重大嫌疑。

  锁定嫌疑人员,“空壳”企业无疑

  结合以上线索,检查人员锁定案涉人员李佳伟,通过询问,李佳伟承认自己是11户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公章、账簿资料均由其保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也由其负责,并在兴和县租赁了一处大院作为仓储用地,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据、房东信息。

  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11户企业中,仅3户有部分账簿资料,但缺少原材料、库存商品、工资、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其余8户并未建账。李佳伟也迟迟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检查人员对11户企业的发票流向进行了分析:仅2户企业取得了少量成本费用发票,其中大多数也是由李佳伟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其余9户企业无任何成本费用发票,这明显违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规律。检查人员继续顺藤摸瓜,对下游企业展开调查,发现下游企业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佳伟及涉案的11户企业存在真实交易。

  为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以11户企业的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及李佳伟等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为重点,梳理资金流向,发现在下游企业付款后,11户企业又将资金转入下游企业关联人员的账户中。资金呈现快进快出、不留余额、过渡性质明显的特征。

  证据完整充分,定性有理有据

  在掌握充足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对李佳伟进行询问,向其列证据、讲政策、摆道理、谈利害,最终李佳伟承认其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70.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价税合计2585.97万元。至此,团伙虚开的违法事实真相大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法律规定,认定上述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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