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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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0672
  • 主题分类 行政检查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批准调回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7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8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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