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0304MA13Q4418G |
乌海市沙漠之舟电商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王宸 |
150304********0531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北岸雅墅20号楼4单元101室 |
2 |
91150304MACADAU07B |
乌海市汝云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马呼斯勒 |
150304********251X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街北、解放北路东侧紫阳大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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