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六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2150304MA0N0GF4XP |
乌达区麻二清防腐涂料油漆店 |
麻清华 |
152628********579X |
乌达区解放南路鑫鑫商业楼 |
2 |
92150304MACW8JX466 |
乌达区金升机械设备租赁部 |
李金生 |
150304********0515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街道维邦佳园10号楼一单元3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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