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日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0304399586591K |
乌海市鑫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王倩倩 |
152827********0621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矿务局住宅楼福通超市东 |
2 |
91150304767864154N |
内蒙古红三津化工有限公司 |
饶浩 |
420982********2830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美方煤焦化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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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