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三 月 六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0304MA0Q83JW5F |
内蒙古极尔特拓展活动有限公司 |
刘百超 |
150304********2517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恒泰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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