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库)税非告(2025)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一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 524M ADUL N62XJ |
通 辽 市 库 伦 旗 得 福 钻 井 有 限 公司 |
聂贺楼 |
居民身份证 |
152325********6017 |
内蒙古自 治区通辽 市库伦旗 日新花园 8 号楼 10 号商铺 |
2024-12-01 |
2025-01-01 |
2 |
91150 524M A0R6J QG2L |
库 伦 旗 成 启 加 油站 |
李明 |
居民身份证 |
152325******0034 |
内蒙古自 治区通辽 市库伦旗 库伦镇哈 拉嘎查 |
2024-12-01 |
20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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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