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税 税告 〔2024〕 7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524M A0N10 3R36 |
库 伦 镇 闫 氏 羊 肉馆 |
治区通辽 市库伦旗 库伦镇希 望家园 4 号 楼 10 号商铺 |
01 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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