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库税 税告 〔2024〕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三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31505243290654166 |
库伦旗绿茵沙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吐布扎力嘎朗 |
居民身份证 |
152325********2512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茫汗苏木毛敦他拉嘎查 |
2024-02-04 18:00:00 |
2024-03-01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