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税 税告 〔2023〕 1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七 月 三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3150524MA0N9RQ73A |
库伦旗水泉乡欣泽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杨国生 |
居民身份证 |
152325********6010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水泉村供电所南侧 |
2023-06-01 |
2023-07-03 |
2 |
91150524MA0QBKBEXP |
内蒙古梦想机车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
杨玉娟 |
居民身份证 |
210724********1821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外环北侧 |
2023-06-01 |
2023-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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