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子项 |
设定依据 |
1 |
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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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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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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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3 |
3.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4 |
3.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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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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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1.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6 |
3.1.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7 |
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8 |
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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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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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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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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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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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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