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左翼中旗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中旗税务局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左翼中旗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中旗税务局2024年涉企信息归集与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积极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局管辖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全旗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功能定位,认真做好本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协调推进以企业为源头,整合碎片化资源,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做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于一网、失信惩戒于一网,真正构建起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二)及时准确。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应使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结果,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优化完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

    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信息

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

   (2)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

   (3)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2.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

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4.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时限

   1.归集路径

   企信息的归集以“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为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企信息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2)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单位,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涉企信息。

  (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归集时限

   要在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天内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四、共享与应用

  (一)信息共享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

   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从协同监管平台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提交自治区税务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二)信息应用

   1.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税业务时,要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平台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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