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左翼中旗税务局
2023年11月21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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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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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左中税 税委 〔2021〕 3 号 |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营业部 |
15848650333 |
霍居佳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团结路王府家园9号楼商业东数—2 |
1584865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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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07-01 |
2023-06-30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取得收入,3%,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纳的增值税,5%,教育费附加 已缴纳的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 已缴纳的增值税,2% |
2 |
科左中税 税委 〔2021〕 4 号 |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营业部 |
15848650333 |
霍居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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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865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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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1-11-01 |
2022-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取得收入,3%,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纳的增值税,5%,教育费附加 已缴纳的增值税,3%,地方教育附加 已缴纳的增值税,2% |
公告日期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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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