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2023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 2023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3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