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加强费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时申报。
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办理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我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科尔沁区税务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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