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宣告相关企业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详细名单和证件见附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科尔沁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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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科尔沁区税务局2024年9月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宣告相关企业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详细名单和证件见附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科尔沁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