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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2145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关于对通辽市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关于对通辽市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方胜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释放企业发展活力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

  您提出“减轻税费负担。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当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范围和幅度,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确保企业应享尽享政策优惠,让企业有更多资金维持运营。”的答复如下: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都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法律法规授权省级的优惠事项)层面,市级无法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但我们会围绕2025年减税降费重点政策,为不同行业企业“量体裁衣”,让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滴灌”,以“送服务、讲政策、细解读”的形式,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同时,我们会将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反馈,争取得到税收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努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涉税问题。

  您提出“依据相关政策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在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员工培训等方面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的答复如下:国家目前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政策已经明确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情况,通辽市税务局也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此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56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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