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满互税税通〔2025〕1472号),并于2025年4月11日下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满互税强催〔202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9月10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5050161623600002298)中扣缴税款2.43元。
因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无法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分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满互税强扣〔2025〕2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分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满互税强扣〔2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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