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满洲里航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现宣告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详细名单和证件见附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2024年6月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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