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所辖纳税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满洲里鑫森木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利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满洲里航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经实地检查,现已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因其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2024年3月认定非正常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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