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金罡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911507817794814095
事由:房产土地转让申报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通知内容:根据2020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781执218号之三)的裁定,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进口资源加工园区内胪膑街北滨八路西的厂房两处(产权证号:满房权证2007字第603320号、满房权证2007字第044149号)、满洲里市合作区工业园区兴宝木业东侧土地(产权证号:满国用2007字000078号)一拍已流拍,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同意以流拍价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请您按照各税(费)种的申报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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