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1150781701316681B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新城国际小区项目(项目编号:Z1507812017003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47,727,866.9 元(普通住宅20,461,768.80 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7,266,098.10元);
2. 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7.0%;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931,715.31 元(普通住宅1,023,088.4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908,626.87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88,328.69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 2,543,386.62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分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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