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152102********2713
事由: 房产土地转让申报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通知内容:根据 2024 年 6月 12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内 0781 执198号之二)的裁定,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二卡新村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113011301392】、满洲里市东湖区二卡新村办公楼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2007300426】已流拍,申请人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同意以流拍价接收该房产抵偿债务,请您按照各税(费)种的申报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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