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如果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现我局对2024年11月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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