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新左税 税告 〔2025〕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十二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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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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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0726397476735Q |
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宝力格养殖专业合作社 |
拉木苏荣 |
居民身份证 |
152130********0915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镇巴音塔拉嘎查 |
2025-11-01 02:00:00 |
2025-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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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