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对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家庭成员信息如下: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1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未成年子女2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该文书自2024年12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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