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
二O二四年十月八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3150785MA0MXM226J |
内蒙古根河森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程树明 |
居民身份证 |
152126********1530 |
根河市新华家园1号楼一号楼一层六号门市房 |
2024-09-01 |
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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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