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
二O二四年 三月 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 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 主)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业主)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 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152126********061601 |
根河市建林水泥制品 |
隋树森 |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
|
152126********061601 |
根河市敖鲁古雅路白灰厂对面 |
2024-02-04 |
2024-03-01 |
2 |
91150785MA0MY9WB04 |
根河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尚金鹏 |
居民身份证
|
152130********241X |
根河市惠泽馨苑小区A区1号楼商业楼 |
2024-02-04 |
2024-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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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