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
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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