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根河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
受托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受托单位名称 |
协议签订日期 |
协议有效期起 |
协议有效期止 |
代征税种及附加 |
代征范围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5078505WK00013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分公司 |
2023-04-01 |
2023-04-01 |
2024-03-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
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
增值税 0.03,个人所得税 0.013,城市维护建设税 0.07,教育费附加 0.03,地方教育附加 0.02,文化事业建设费 0.03 |
2023-04-01 |
2024-03-31 |
潘振华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