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扎兰屯市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扎兰屯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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