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及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公告清册》
2.《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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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