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8月3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名都和景小区地下负一负二层的建造成本是否纳入商品房销售的(购房人发票号)购房增值税发票的价款中,请贵单位将上诉申请公开的相关的全部证明备案资料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回复,并加盖贵单位的公章”。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471-5986858。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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