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处理结果
受理编号: 20250830-7056-807120
回复时间: 2025-09-19
主题: 韩奋龙1--2025年09月19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韩奋龙;手机号:13354714806;居住地址:土默特左旗东方国际城。申请是东方国际城小区业主,本小区由(东方地产)开发建设。为查清东方国际城小区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设单位是否将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和非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本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扣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和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做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5,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6、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8、房地产销售明细表;9、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证明资料;10、税务机关对东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东方国际城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进行审核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11、建设单位如果未将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本未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反之则可以答复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车位工程建设成本已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车位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了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的,不属于商业秘密。 综上,敬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谢谢!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承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回复内容:

本机关于2025830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关于东方国际城以下信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5.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6.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8.房地产销售明细表;9.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证明资料;10.税务机关对东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东方国际城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进行审核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11.建设单位如果未将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本未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反之则可以答复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车位工程建设成本已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车位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了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国家税务总局土默特左旗税务局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471-8110349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