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8月30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关于东方国际城以下信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5.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6.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7.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8.房地产销售明细表;9.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证明资料;10.税务机关对东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东方国际城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进行审核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11.建设单位如果未将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其成本未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反之则可以答复人防工程车位建设成本和非人防车位工程建设成本已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车位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法进行了扣除(已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您向国家税务总局土默特左旗税务局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471-8110349。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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