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问题1: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与以下旗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是多少?问题2:2016年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与以下旗县区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的比例是多少?”。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如下: 经审查,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建议您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471-6962624、0471-6963541。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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