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成本等费用纳入(房价)增值税扣除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可能归全体业主。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是利害关系人,现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依法查明: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以南,哈拉沁北路以东的“海东慢城”小区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的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建设成本情况信息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八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