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开税公开复〔2025〕2号
杨永光先生: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申请公开呼和浩特春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注销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税证明》《税务注销通知书》等。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感谢您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8月6日